2020-07-01 发布 2020-07-15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企业评价协会提出并归口。
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规范
(T/BEEAT 003-2020)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机构、申报资格、认定原则、认定模式、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守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的应用场景包括:
a)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的企业利用本标准建设自身能力,包括自评和改进;
b)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本标准对企业在合同信用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c)市场釆购中,针对企业在合同信用方面的需求者利用本标准对投标企业能力建设进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2117—2008 信用基本术语
-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 GB/T 31950—2015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 GB/T 31953—2015 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信 用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
3.2 守 信
信用主体按照约定履行承诺的行为。
3.3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具有在合同管理、合同履约、诚信建设、守法经营等方面水平较高,企业品牌、形象及社会信誉较好,经过评价认定准予使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谓的组织。
3.4 信用管理
防范、控制和转移信用风险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
3.5 信用修复
指依法改善对授信方的负面记录和评价,允许授信方対其失信行为的客观原因进行解释的技术手段。
4 总 则
4.1 本标准旨在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的开展,推动企业增强合同信用意识,进一歩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积极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建设自身能力,同时也为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客观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4.2 本标准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合同企业信用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的要求。
5 组织机构
5.1 北京企业评价协会负责本标准的立项、审查、发布、修订和管理。
5.2 本标准起草实施单位设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本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
5.3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根据工作不同阶段和推进需要,有计划吸纳符合本工作要求的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扩大认定范围和领域。
5.4 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立行业认定办公室,对行业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受理、核实,对认定企业投诉信息进行采集和反馈,协助对申报认定企业进行辅导培训。
6 申报资格
6.1 基本条件
- ——依法登记注册,并满两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 ——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建设完善;
- ——诚实守信,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合同履约率100%;
- ——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和因严重违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 ——企业经营状况稳定,每年度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 ——企业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达到C级以上(不含C级);
- ——具有相关协会商会会员资格。
6.2 否决条件
- ——存在弄虚作假或在评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的;
- ——相关部门明确不建议认定的;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 ——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 ——拒绝或阻挠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用核查或釆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认定工作等情形的。
7 认定原则
- ——企业自愿申报;
- ——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 ——非终身制;
- ——不增加企业负担。
8 认定模式
- ——机构推荐和企业自荐;
- ——企业自证和公开承诺;
- ——资料审验和指标评价。
9 认定程序
9.1 宣贯动员
9.1.1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结合不同阶段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宣贯方案,组织整体性动员、培育推进工作。
9.1.2 各参与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自身特点,动员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会员企业参加认定。
9.2 企业申请
9.2.1 企业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规范要求,并对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录A)进行自我评价。
9.2.2 企业自愿或由机构推荐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采集表;
- ——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录B)
- ——合同履约说明统计表;
- ——评价委托合同书;
- ——申报清单列举的其他证实性资料。
9.3 自愿申报
9.3.1 企业可线下自行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提交申报资料。
9.3.2 企业可线上通过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填写申报。
9.1.3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无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9.4 自主评价
9.4.1 申报企业对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客观分析自身合同信用状况。
9.4.2 对于实际情况与申请提交认定资料不相符的项目,出具调整意见说明。
9.5 自主承诺
9.5.1 申报企业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材料,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9.5.2 申报企业主动签署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自愿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出现违诺行为自愿接受信用惩戒措施。
9.6 企业评价
9.6.1 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对标评价,出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报告》。
9.6.2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组织集中评审,确定每批拟认定企业名单。
9.7 审定发布
9.7.1 通过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网站、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等发布每批认定结果公告。
9.7.2 向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9.8 信用修复
9.8.1 对申报过程中存在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鼓励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参加诚信教育培训等活动。
9.8.2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联合有资质机构定期组织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9.9 复评认定
9.9.1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按照本标准9.1-9.8认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复评认定。
9.9.2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逾期未申请复评认定的,视为自动终止认定资格。
10 监督管理
10.1 证书管理
10.1.1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二年期满可参加复评,复评通过后证书可继续维持有效,并有效期顺延二年。
10.1.2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证书由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实施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
10.1.3 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证书纳入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荣誉查询”系统,供社会各界公开查询。
10.2 日常监管
10.2.1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对认定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10.2.2 对于出现违反企业信用承诺书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认定资格、撤销认定称号等处罚措施,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10.2.3 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推动相关单位联合实施信用激励措施。
10.3 认定撤销
10.3.1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再次认定,认定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10.3.2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作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资格撤销决定书》后,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被撤销认定资格的企业,并在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10.3.3 被撤销认定资格企业须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资格撤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认定证书和牌匾退还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公室。
10.3.4 被撤销认定资格后三年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附 录
-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企业信用承诺书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企业信用承诺书
为加强企业自律,共建诚信社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单位郑重作出公开承诺:
一、本单位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德,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售假,不失信。
三、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依法纳税,自觉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与同行保持良好的竞争与合作,不搞不正当竞争。
六、严格履行承诺,信守合同,不欺诈、哄骗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七、加强单位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培育诚信经营和积极向上的单位文化。
八、本单位法定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自觉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九、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同意将本承诺书在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进行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惩戒措施。
承诺申位(盖章): .
企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