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

本规则基于消防产品中避难逃生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

文件编号:CNCA-C18-03:2020

文件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0日

文件状态:现行有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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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

引      言

本规则基于消防产品中避难逃生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

2、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见附件《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检测所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它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的相应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3.1  基本认证模式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为防范认证风险,认证机构应基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以及增加认证要素的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认证模式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应报请认监委做出完善和改进。

3.3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任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结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依托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规定。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4、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规定。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要求提出认证委托。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5、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产品相关质量责任,相关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认证委托申请书及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上述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为简化程序,认证委托人可同时提交由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包括适用检验项目,样品抽样/送样要求、数量,检验时限,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明确可被接受的合格评定结果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基于单元划分原则的型式试验方案、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6.1.1  型式试验样品真实性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当样品真实性存在疑义时,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

6.1.2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由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实验室应规定并公示其被指定承检的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检测时限。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委托认证单元涉及的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1.4  设计鉴定

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分类管理中 A、B 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定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性。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由认证机构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认证机构。

6.2  文件审查

认证机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规则标准要求开展文件审查。重点为: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和认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文件审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6.3  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是否符合认证规则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价。认证机构宜积极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厂检查。

6.3.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避难逃生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需要,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6.3.2  检查范围

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生产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与认证产品实现过程相关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3.3  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结果为通过。

工厂检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确认整改有效后,结果为通过。

工厂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时,结果为不通过。

6.4  对相关结果的采信

认证机构应对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做出安排,有关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6.5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的,认证终止。

6.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主动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由工厂检查人员实施,可采用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及依据标准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的跟踪检查内容。

7.1.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基础上,合理确定跟踪检查时间,具体由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7.2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2.1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

7.2.2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查: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或口岸现场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并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具体要求。

7.2.3  其      他

当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时,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样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3.1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的类别。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应对从现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现场抽样检测: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

现场抽样检查: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现场对获证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具体要求。

7.4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和时机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合理确定监督时间。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7.5  获证后的监督记录

认证机构应对其开展的获证后监督工作以适宜的形式予以记录并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结果的采信

认证机构应依法采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获证产品开展的国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消防检查结果,并作为获证后监督结论的关键依据。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的有关资料、信息、结论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评价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未通过评价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证书信息的变更应注明变更次数。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工厂因生产条件等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证后查”等方式开展变更确认。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变更内容开展检查或检测。经认证机构评价通过的,方可变更。具体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信息。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8 年第 10 号)的规定。

10、产品说明书与合格证明

生产者、生产企业向社会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应符合相关认证标准有关要求,真实反映产品的安全要求、使用要求及产品质量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产品合格证明的参数内容应与认证证书保持一致。

11、收      费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关要求,并应向社会公示。认证机构应以服务合同的方式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约定收费事宜。

认证费用由实验室按相关规定自行收取的,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关要求应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应以服务合同的方式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约定收费事宜。

12、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验样品的真实性负相关责任,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2)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样品检测要求及时限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要求及时限要求;

(7)工厂条件现场检查要求及时限要求;

(8)获证后监督要求及时限要求;

(9)认证变更的要求;

(10)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要求;

(11)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2)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 认证委托人及认证机构、实验室执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14)其它。

 

附      件

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1 逃生产品 逃生缓降器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绳索类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21976.2
逃生梯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21976.3
逃生滑道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21976.4
应急逃生器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绳索类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21976.5
逃生绳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21976.6
2 自救呼吸器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1)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额定防护时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所使用的触媒和 /或干燥剂型号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21976.7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额定防护时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XF 411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等类型不同的标志灯具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主电路布局不同、光源不同、电池类别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地面安装的与其它方式安装的标志灯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主电路布局不同、光源不同、电池类别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应急照明控制器 1)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电源不同(电源功率参数不同除外)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1)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变压器、逆变器主要技术指标不同(功率参数不同除外)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电池充放电控制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应急照明配电箱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主要电路布局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 消防安全标志 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XF 480.1

XF 480.2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1)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发光时间不同,激发照度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XF 480.1

XF 480.3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1)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逆向反射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XF 480.1

XF 480.4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XF 480.1

XF 480.5

其他消防安全标志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XF 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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