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原料的安全评估
6.1 安全评估原则
6.1.1 按照风险评估程序对化妆品原料和/或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进行评估,保障原料使用的安全性。
6.1.2 使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6.1.3 凡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已公布评估结论的原料,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不同的权威机构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6.1.4 凡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如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每日耐受剂量(TDI)、参考剂量(RfD)、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RAS)、具有悠久食用历史的原料等,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结论。如缺少局部毒性资料,需对其局部毒性另行开展评估。不同的权威机构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6.1.5 如香精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标准,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6.1.6 对于化学结构明确,且不包含严重致突变警告结构的原料或风险物质,含量较低且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可参考使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进行评估,但该方法不适用于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强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亚硝基化合物、联苯胺类和肼等)、蛋白质、类固醇、高分子质量的物质、有很强生物蓄积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化学物质和化学结构未知的混合物等。
6.1.7 对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的非功效成分或风险物质,可参考使用分组/交叉参照(Grouping/Read Across)进行评估。所参照的化学物与该原料或风险物质有相似的化学结构,相同的代谢途径和化学/生物反应性,其中结构相似性表现在:(1)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官能团(如醛类、环氧化物、酯类、特殊金属离子物质);(2)各化学物质具有相同的组分或被归为相同的危害级别,具有相似的碳链长度;(3)各化学物质在结构上(如碳链长度)呈现递增或保持不变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通过观察各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得到;(4)各化学物质由于结构的相似性,通过化学物质或生物作用后,具有相同的前驱体或降解产物可能性。
6.1.8 根据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使用历史、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可增加或减免毒理学终点的评估。
6.2 化妆品原料的理化性质
原料的理化性质可用于预测特定的毒理学特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6.2.1 原料的名称
包括标准中文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化学名称、INCI名称、CAS号、EINCES号等。
6.2.2 物理状态
如固体、液体、挥发性气体等。
6.2.3 分子结构式和相对分子量
对于复配原料,必须说明每个组成成分的分子结构式和相对分子量。
6.2.4 化学特性和纯度
应说明表征化学特性时使用的技术条件(紫外光谱或红外光谱、核磁、质谱、元素分析等)以及检测结果等。
应明确原料的纯度/含量以及测定方法,并说明分析方法的来源及测定原理。
在理化试验和毒性试验中使用的原料必须与产品中使用的原料相当。确保理化试验和毒性试验中使用的原料更具有代表性,差异不会带来安全风险。
6.2.5 杂质/残留物
除了物质的纯度以外,还必须说明可能存在的杂质/残留物的浓度或含量。
6.2.6 溶解度
应说明原料在水中和/或任何其他相关有机溶剂的溶解度。对于其计算值,应说明计算方法。
6.2.7 分配系数(Log Pow)
如有,应说明分配系数。对于其计算值,应说明计算方法。
6.2.8 均质性和稳定性
应说明试验条件下检测原料时使用的试验溶液的均质性。
应说明试验条件下原料的稳定性和储存条件。
6.2.9 异构体组成
如果原料存在异构体,用作化妆品成分的相关异构体应进行安全评估。其他异构体作为杂质,应提供相关信息。
6.2.10 其他相关的理化指标
如对于可吸收紫外线的成分,应说明化合物的紫外线吸收的波长及紫外线吸收光谱(如UV-VIS吸收光谱)。
6.2.11功能和用途
该原料拟用或已用于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化妆品中的最高浓度等。如果化妆品原料在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中使用,应该明确提及吸入暴露的可能,并且应考虑吸入暴露的健康危害效应。
此外,此原料作为其他用途(例如消费产品,工业产品)时,所用浓度也应尽可能描述。
6.3 矿物、动物、植物、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
6.3.1 矿物来源的原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料来源;
(2)制备工艺:物理加工、化学修饰、纯化方法及净化方法等;
(3)特征性组成要素:特征性成分(%);
(4)组成成分的理化特性;
(5)微生物情况;
(6)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6.3.2 动物来源的原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物种来源(牛、羊、甲壳动物等)、物种通用名称、拉丁名、种属名称包括物种、属、科及使用的器官组织(胎盘、血清、软骨等);
(2)原产国(地区)等;
(3)制备过程:萃取条件、水解类型、纯化方法等;
(4)特征性成分含量;
(5)形态:粉末、溶液、悬浮液等;
(6)特征性组成要素:特征性的氨基酸、总氮、多糖等;
(7)理化特性;
(8)微生物情况(包括病毒性污染);
(9)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6.3.3 植物来源的原料, 一般包括以下信息:
(1)植物的通用名称、拉丁名;
(2)种属名称包括物种、属、科;
(3)所用植物的部分;
(4)感官描述:粉末、液态、色彩、气味等;
(5)形态解剖学描述;
(6)自然生态和地理分布;
(7)植物的来源包括地理来源以及是否栽培或野生;
(8)具体制备过程:收集、洗涤、干燥、萃取等;
(9)储存条件;
(10)特征性组成要素:特征性成分;
(11)理化特性;
(12)微生物情况包括真菌感染;
(13)农药、重金属残留等;
(14)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15)如果是含有溶剂的提取液,应说明包含的溶剂和有效成分的含量。
6.3.4 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制备过程;
(2)所用的生物描述:供体生物、受体生物、经修饰的微生物等;
(3)生物技术的类型/方式;
(4)微生物致病性;
(5)毒性成分包括生物代谢物、产生的毒素等;
(6)理化特性;
(7)微生物质量控制措施;
(8)防腐剂和/或其他添加剂。
对于特殊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其中经修饰的对象(如微生物)或潜在的毒性物质不能彻底去除的,需提供数据予以说明。
6.4 香精香料
香精香料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修正案及其相关标准。
7、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
7.1 评估原则
7.1.1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应以暴露为导向,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量、残留等暴露水平,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产品安全性。
7.1.2 按照风险评估程序对化妆品中的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进行风险评估。使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有限制要求的风险物质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估结论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采用其风险评估结论,如不同的权威机构的限量值或评估结果不一致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7.1.3 完成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后,需要排除化妆品产品皮肤不良反应的,在满足伦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或人体试用试验。
7.1.4 产品配方除着色剂或香料的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种类相同,且系列名称相同的产品,可以参考已有的资料和数据,只对调整组分进行评估,并确保产品安全。
7.1.5 如果产品配方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其可能产生系统毒性的作用机制相同,必要时应考虑原料的累积暴露,并进行个案分析。
7.1.6 如果产品中所含原料存在于除该类化妆品外的其他产品的显著暴露来源时,如:其他化妆品、食品、环境等,在计算安全边际值时应考虑其他来源的暴露,并进行具体分析。
7.1.7 应针对每个产品编写安全评估报告,妥善保存,及时补充上市后的安全资料。
7.2 产品理化稳定性评价
7.2.1 应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评价相关理化指标以确定产品的稳定性,保障每批次上市化妆品的质量稳定,一般包括以下参数:
(1)物理状态;
(2)剂型(乳液、粉等);
(3)感官特性(颜色、气味等);
(4)pH值(在何种温度条件下);
(5)粘度(在何种温度条件下);
(6)根据具体需要的其他方面。
7.2.2 确认原料之间是否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相互作用,并考虑相互作用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如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结合相关文献研究资料或理化实验数据,进行评估。
7.2.3 对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的理化稳定性及其与产品的相容性进行评估。
可参考包装或载体供应商的安全资料或安全声明等资料,对容器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7.2.4 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理化稳定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7.3 产品微生物学评估
7.3.1 化妆品微生物污染通常来源于原料带入,产品配制和灌装过程,以及消费者使用环节。儿童化妆品、眼部/口唇化妆品,应当对微生物污染予以特别关注。
7.3.2 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化妆品,可参考国际通用的标准或方法对其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3.3 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根据产品特性,属于不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即非含水产品、有机溶剂为主的产品、含水产品中如水活度<0.7、乙醇含量>20%(体积)、高/低pH值(≥10或≤3)、灌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等,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人员应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7.4 产品上市后的安全监测
7.4.1 对上市后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测、记录和归档。包括正常使用时发生的不良反应,消费者投诉以及后续随访等。
7.4.2 如上市产品出现下列情况,需重新评估产品的安全性:
(1)上市产品所用原料在毒理学上有新的发现,且会影响现有评估结果的;
(2)上市产品的原料质量规格发生足以引起现有安全评估结果变化的;
(3)上市产品正常使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率呈明显增加趋势,或正常使用产品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的;
(4)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7.5 儿童化妆品评估要求
7.5.1 进行儿童化妆品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结合儿童生理特点。
7.5.2 应明确其配方设计的原则,并对配方使用原料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特别是香料、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7.5.3 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7.5.4 应选用有较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需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8、安全评估报告
8.1 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通常包括摘要、原料理化性质、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人员签名及简历、参考文献和附录等内容。
参考格式详见附录1。
8.2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通常包括摘要、产品简介、产品配方、配方设计原则(仅针对儿童化妆品)、配方中各成分的安全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评估、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人员签名及简历、参考文献和附录等内容。
参考格式详见附录2,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完整版)示例见附录3, 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示例见附录4。
9、说 明
9.1 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可采用的证据
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择至少一种证据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
9.1.1 《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必须符合其使用要求;
9.1.2 国内外权威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等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如化妆品安全使用结论、每日允许摄入量、每日耐受剂量、参考剂量、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RAS)等,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已发布的香料原料标准等,如有限制条件(如刺激性要求等),在符合其限制条件下,结合原料历史使用浓度、产品或原料毒理学测试或人体临床测试结果,可采用其限量或结论;只有系统毒性评估结论的,结合原料历史使用浓度、产品或原料毒理学测试结果或人体临床测试结果,对产品刺激性等局部毒性进行评估后,可采用其限量或结论。
9.1.3 原料在本企业已上市(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产品中的浓度(即: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作为评估的证据。使用部位和使用方法相同产品配方中原料使用浓度原则上应不高于原料在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如高于历史使用浓度,应按照本导则进行安全评估证明其安全性;原料历史使用浓度可相互参考,暴露量高和接触时间长的产品,可用于暴露量低和接触时间短的产品评估,但需要从目标人群、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等方面充分分析说明其合理性。
使用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国产特殊产品和进口产品:注册或备案配方(须与申报时提交配方一致),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产品上市证明文件;(2)国产普通产品:带原料含量或可计算原料含量的生产记录、工艺单、配料单,备案凭证,产品上市证明文件;(3)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4)其他证明文件。
9.1.4 以上三种证据类型均不能评估时,化妆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可为评估提供参考。需评估产品中原料使用浓度原则上不应高于化妆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
9.1.5 对于无法使用上述任一证据类型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应按照本导则要求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证明其安全性。
9.2 其 他
本导则所列条款为化妆品安全评估中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实际进行产品评估时,评估人员需按照本导则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10、术语和释义
下列术语和释义适用于本导则。
10.1 危害(Hazard)
原料或风险物质在暴露情况下对人体产生不良效应的属性。
10.2 风险(Risk)
暴露条件下,原料或风险物质对使用者产生有害作用的可能性及强度的定量或定性估计。
10.3 风险物质(Risk Substance)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是指由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10.4 剂量(Dose)
直接与机体的吸收部位(消化道、粘膜、皮肤等)接触,可供吸收的量,通常以mg/kg·bw表示。
10.5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
10.6 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Lowest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L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组织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有害效应的最低剂量。
10.7 基准剂量(Benchmark Dose,BMD)
一种物质引起某种特定的、较低健康风险发生率(一般在1%~10%之间)的剂量。
10.8 有阈值毒性效应(Threshold Effects)
必须在超过一定的剂量限值(阈剂量)之后,才会引起机体出现损伤的毒性效应。
10.9 无阈值毒性效应(Non-Threshold Effects)
多为遗传毒性和致癌性,是已知或假设其作用是无阈值的,即已知或假设大于零的所有剂量都可以诱导出有害作用的毒性效应。
10.10 全身暴露量(Systemic Exposure Dosage,SED)
通过各种暴露途径进入体循环的化学物质的预计量。通常以mg/kg·bw/day表示。
10.11 安全边际值(Margin of Safety,MoS)
NOAEL或BMD与预期的全身暴露量之间的比值。
10.12 不确定因子(Uncertainty factor, UF)
即安全系数。为解决由动物实验资料外推至人的不确定因素及人群毒性资料本身所包含的不确定因素而设置的转换系数。不确定系数通常为100,但可根据原料来源、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蓄积性、试验资料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不确定系数的大小。
10.13 可接受的致癌风险(Acceptable Risk of Cancer)
能够为社会公认并能为公众接受的终生致癌风险概率,通常应小于10-5,可因时间、地点、条件和公众的接受能力而不同。
10.14 T25
对自发肿瘤发生率进行校正后,引起25%的实验动物出现肿瘤的剂量。
10.15 每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
是指人终生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入某种化学物质,对健康无任何已知不良效应的剂量。
10.16 每日耐受摄入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TDI)
是指人终生每日摄入某种物质,对健康无任何已知不良效应的剂量。
10.17 参考剂量(Reference Dose,RfD)
环境介质(空气、水、土壤、食品等)中化学物质的日平均接触剂量的估计值,人群(包括敏感亚群)在终生接触该剂量水平下,预期一生中发生非致癌或非致突变有害效应的危险度可接受或可忽略。
10.18 预期无诱导皮肤过敏的剂量水平(No Expected Sensitization Induction Level,NESIL)
不产生诱导致敏效应的最高剂量或浓度。
10.19 毒理学关注阈值(Threshold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TTC)
化学品暴露阈值,在该暴露水平下,预计不存在危害人类健康的风险。
10.20 分组/交叉参照(Grouping/Read Across)
用一种/组化学物质的毒性终点信息预测另一种/组化学物质相同毒性终点的过程。目标化学物和源化学物被认为是“相似”的(通常基于结构相似性和/或相同的作用模式或机制)。
附 录:
- 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
-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
- 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示例(完整版)
- 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示例(简化版)



官方文件
对 这些政策类和管理规范类的文件 我们无权修改 也不敢乱解读 ?
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