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及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指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加以备案。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办理备案。以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书面合同后,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手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及质押登记指南

 

第一章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加以备案,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办理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申请备案的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节   受理程序

1.1   受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具体承担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及相关事务处理。

1.2   受理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文件。

  • 面交申请文件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 邮寄或快递申请文件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 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
  • 邮政编码:100088。

当事人应在邮寄或者快递信封上注明“许可备案”字样。

1.3   受理条件

1.3.1  申请文件

当事人办理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3.2  确定收到日

通过面交方式提交办理的,以留存当事人文件之日为收到日。

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办理的,以收到当事人文件的日期作为收到日。

第2节   审查程序

2.1   申请文件

2.1.1  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应由许可人签章。双方当事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申请表可以由代理机构签章;未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应指定经办人,申请表应同时由经办人签章。

申请表的内容应打印(签章除外),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当事人手工填写的,应保证所填内容清晰可辨,且无涂改。

2.1.1.1  许可人

实践中一些实施许可(技术转让)合同中将许可人称为让与人。许可人应是布图设计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布图设计权利人。

申请表中的许可人信息应与实施许可合同中记录的一致,许可人地址应详细填写,并包含邮编。

2.1.1.2  被许可人

实践中一些实施许可(技术转让)合同中将被许可人称为受让人。被许可人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申请表中的被许可人信息应与实施许可合同中记录的一致,被许可人地址应详细填写,并包含邮编。

2.1.1.3  代理机构和经办人

代理机构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批准成立。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应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代理机构应同时指定经办人办理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指定经办人办理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经办人推定为相关通知书的收信人。

2.1.1.4  合同信息

合同信息包括:许可类型、实施许可地域范围、实施许可期限、许可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2.1.1.4.1  许可类型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中的许可类型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类。

(1)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布图设计的范围内,将该布图设计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布图设计。

(2)排他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布图设计的范围内,将该布图设计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布图设计。

(3)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布图设计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布图设计,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布图设计。

当事人对布图设计实施许可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2.1.1.4.2  实施许可地域范围

在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许可地域为中国境内或者国内部分区域。当事人对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地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许可地域为中国境内。

2.1.1.4.3  实施许可期限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定保护期限。实施许可期限应明确体现实施起始时间点和实施终止时间点。

2.1.1.4.4  许可费用与支付方式

许可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支付方式主要有固定费用一次支付、固定费用分期支付、入门费用外加提成、纯提成支付、免费等类型。

2.1.2  实施许可合同

当事人提交的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布图设计专有权件数以及每件布图设计的名称、登记号、申请日、登记日;

(3)实施许可的类型和期限。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应为已经生效的合同原件。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2.1.3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必要手续文件。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港澳台及国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2.1.4  委托手续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共同委托一个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代理机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和被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委托权限与委托事项、布图设计登记号,同时指定办理手续的经办人。委托书应为原件,且由许可人、被许可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不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自然人的,可以各自自行委托一个自然人,由双方被委托人共同办理手续。委托自然人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和被委托人姓名、委托权限与委托事项。委托书应为原件,并由许可人、被许可人签章。

委托书中注明有效期的,应在委托书有效期内办理相关手续。

2.1.5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官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代理人执业证复印件等。

2.2   备案结果

2.2.1  审查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2.2.2  准予备案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分别发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2.2.3  不予备案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备案,并将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原因:

(1)许可人不是布图设计登记簿记载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2)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的;

(3)布图设计专有权己终止或者己被撤销的;

(4)布图设计专有权尚未公告的;

(5)因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

(6)许可期限超过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期的;

(7)同一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8)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非合同原件也不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的;

(9)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缺少本节2.1.2规定的必要内容的;

(10)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

(11)布图设计专有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12)与已经备案的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13)其他应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3节   其他手续

3.1  备案变更

备案后,实施许可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持变更协议或者变更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当事人可以对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布图设计专有权、许可期限、许可类型、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3.1.1  备案变更的提出

当事人提交的办理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手续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

(2)变更协议或者变更证明原件;

(3)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3.1.2  变更协议或者变更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协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变更项目;

(2)清楚完整地表明变更前后的内容;

(3)变更协议应由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签章,且清晰可辨;

(4)明确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

对于许可双方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交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被许可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许可人名称变更的,应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待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再办理布图设计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手续,此时,可以提交许可人名称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被许可人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一般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可注销原许可合同, 另行签订新的许可合同,重新办理许可备案。

3.2   备案注销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经备案的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备案申请后,审查合格的,向当事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通知书。

3.3   备案撤销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属于应不予备案情形的,应撤销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4   公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准予备案的,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公告的信息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颁证日,实施许可的类型、备案日期等。

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的,应予以公告。

3.5   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布图设计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信息有误,更正数据错误后,收回错误的通知书并重新发送正确的通知书。己经公告的,还应对所作的更正予以公告。

第4节   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请求、非自愿许可报酬数额的裁决请求和终止非自愿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4.1   非自愿许可请求的提出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4.1.1  当事人请求给予非自愿许可

当事人请求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非自愿许可请求书,同时附加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请求人身份证明。请求书、证明文件以及请求人身份证明应提交一式一份。

4.1.1.1  非自愿许可请求书

非自愿许可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各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3)请求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布图设计的名称、登记号、申请日、颁证日,以及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请求给予非自愿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

(5)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6)证明文件清单;

(7)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非自愿许可请求书应由请求人签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由该机构盖章。

4.1.1.2  证明文件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与请求书中声明的请求给予非自愿许可的理由和事实相符。证明文件应为证原件。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4.1.2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议给予非自愿许可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建议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应指明下列各项内容: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给予非自愿许可;

(2)建议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布图设计的名称、登记号、申请日、颁证日,以及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建议给予非自愿许可的期限;

(4)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5)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4.2   非自愿许可请求的审核

4.2.1  不予受理

非自愿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1)请求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布图设计的登记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2)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3)明显不具备给予非自愿许可的理由;

(4)请求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已经终止或者被撤销;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非自愿许可事务,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的。

4.2.2  受理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非自愿许可请求的,应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布图设计权利人。

除另有指定的外,权利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4.2.3  请求的驳回

经审查认为非自愿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作出驳回非自愿许可请求的决定:

(1)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非自愿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通知请求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4.2.4  决定给予非自愿许可

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作出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在作出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前,应通知请求人和布图设计权利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写明下列各项:

(1)取得非自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2)被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布图设计名称、登记号、申请日、颁证日;

(3)给予非自愿许可的范围和期限;

(4)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5)决定的日期;

(6)其他有关事项。

4.3   非自愿许可的终止

4.3.1  非自愿许可自动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自愿许可自动终止:

(1)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决定规定的非自愿许可期限届满;

(2)被给予非自愿许可的布图设计终止或者被撤销。

4.3.2  请求终止非自愿许可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终止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非自愿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作出驳回终止非自愿许可请求的决定。在作出驳回终止非自愿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作出终止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在作出终止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前,应通知取得非自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取得非自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工作。以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书面合同后,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1节   受理程序

1.1   受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具体承担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及相关事务处理。

1.2   受理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手续文件。面交申请文件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邮寄或者快递申请文件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者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 邮政编码:100088。当事人应在邮寄或者快递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1.3   受理条件

1.3.1  专有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要求

当事人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1)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合同;

(3)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担保的主合同;

(4)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布图设计有评估报告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3.2  确定收到日

通过面交方式提交办理的,以留存当事人文件之日为收到日。

通过邮寄或者快递方式提交办理的,以收到当事人文件的日期作为收到日。

第2节   审查程序

2.1  申请文件审查
2.1.1  专有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质押双方当事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申请表应由代理机构签章;未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指定经办人,申请表应同时由经办人签字。

申请表的内容应打印(签章除外),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当事人手工填写的,应保证所填内容清晰可辨,且无涂改。

2.1.1.1  出质人

出质人应是布图设计登记簿中记载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如果一项布图设计专有权为多人共有的,则出质人应为全体权利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申请表中的出质人信息应与质押合同中记录的一致,出质人地址应详细填写,并包含邮编。

2.1.1.2  质权人

质权人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申请表中的质权人信息应与质押合同中记录的一致,质权人地址应详细填写,并包含邮编。

2.1.1.3  代理机构和经办人

代理机构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依法成立。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代理机构应指定经办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人和质权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指定经办人办理登记手续。经办人推定为相关通知书的收信人。

2.1.1.4  债务信息

债务信息包括:债务履行期限、债务金额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此外,为设立质权还需要明确质押担保范围。

债务履行期限是指,被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该期限应与主债务合同中的债务期限一致,并且应明确体现债务履行的起始时间点和终止时间点。对于最高额质押登记,债务履行期限可以使用最高额债务的发生时间替代,而不必具体到其中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的履行期限。

债务金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的实际数额。但是对于最高额质押登记,债务金额可以是授信额度的最大值,而不必被限定为己经实际产生的债务数额。通常情况下,国内一般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涉外的债务关系中,货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任意币种。

质押金额对应质押担保范围,是指作为质押担保标的物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中的财产权所担保债务的范围。该范围可以是债务的全部,也可以是债务的一部分,具体以当事人约定为准。例如,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质押合同中可以约定质押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数额;也可以约定质押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数额中的具体比例或者某一固定数额;还可以约定质押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数额,以及利息、罚息等因债务人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

债务人与债权人指发生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不一定是出质人,债权人也不一定是质权人,需要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担保情况而定。例如:债务人张某向债权人某银行借款,布图设计权利人李某将其所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给该银行以担保张某向银行的借款,这种情况下,出质人是李某,但债务人是张某。再例如:债务人李某向债权人某银行借款,某担保公司为李某借款作担保,李某将其名下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给该担保公司,用来担保该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这种情况通常称为质押反担保。

2.1.2  质押合同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合同应为已经生效的合同原件。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

2.1.2.1  质押合同的必要内容

当事人提交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下列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债务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布图设计专有权件数以及每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名称,布图设计登记号、申请日、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2.1.2.2  可以约定的其他内容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合同中除应包括上述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其中约定下列事项:

(1)质押期间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2)质押期间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权利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3)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2.1.3  主合同

质押合同是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为规范当事人质押登记行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应同时提交主合同。

主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署的合同,例如:企业或和者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设备租赁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或者贷款合同等。当事人无法提供主合同原件的,可以提交合同复印件。

2.1.4  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必要手续文件。如果当事人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港澳台及国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2.1.5  委托手续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共同委托一个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代理机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和被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委托权限与委托事项、布图设计登记号,同时指定办理手续的经办人。委托书应为原件,且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

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自然人的,可以各自自行委托一个自然人,由双方被委托人共同办理手续。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和被委托人姓名、委托权限与委托事项。委托书应为原件,且由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签章。

委托书中注明有效期的,应在委托书有效期内办理相关手续。

2.1.6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官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代理人执业证复印件等。

2.1.7  专有权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可以提交复印件。提交评估报告的,该评估报告中的布图设计应为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布图设计。

2.2  审查结果

2.2.1  审查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并通知当事人。

2.2.2  准予登记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与质权人分别发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2.2.3  不予登记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质押登记,并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原因:

(1)出质人与布图设计登记簿记载的布图设计权利人不一致的;

(2)以共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3)布图设计专有权己终止或者已被撤销的;

(4)布图设计专有权尚未公告的;

(5)因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期的;

(7)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布图设计专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质押合同非合同原件也不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的;

(9)质押中合同缺少本节2.1.2.1规定的必要内容的;

(10)布图设计专有权己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1)其他应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3节   其他手续

3.1  登记变更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持变更协议或者变更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请求。

3.1.1  登记变更的提出

当事人提交的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明;

(5)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1.2  变更协议或者变更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表明变更项目;

(2)清楚完整地表明变更前后的内容;

(3)变更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由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签章,且清晰可辨;

(4)表明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

对于质押双方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而请求变更当事人名称的,无须提交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质权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出质人名称变更的,应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待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再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此时,可以提交出质人名称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对于变更质押双方姓名或者名称(不涉及主体变更)的同时还需要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或者只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例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则需要提交双方根据需要变更的事项或者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签订的相关协议。

质权人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应提交变更前后全体权利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出质人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应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待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再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此时应提交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署的出质布图设计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新的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2   登记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1)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2)质权己经实现的;

(3)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4)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5)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审查合格的,向当事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3.3   登记撤销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登记申请存在应不予登记情形的,应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3.4   公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后,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公告的信息包括:出质人、质权人、登记号、颁证日、质押登记日等。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予以公告。

3.5   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信息有误,更正数据错误后,收回错误的通知书并重新发送正确的通知书。己经公告的,还应对所作的更正予以公告。

第4节   质押登记的效力

4.1  保障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布图设计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于该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产生。如果当事人不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登记,则质权人基于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4.2  限制权利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处分权利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手续。

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布图设计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变更或者布图设计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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