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 2012〕422号)同时废止。

 

工信部政法〔202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尚未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地区,可在本办法印发后2年内从非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7日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 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 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 “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 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 2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 “特色化指标 ”,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 3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 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 2012〕422号)同时废止。

附   件:

  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附  件 1

表 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  
1 设计费用投入及占比 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研发设计投入总额的比重。 20%
2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团队人员应达到 5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 50%。 20%
3 获奖质量及数量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业设计奖项数量。 20%
4 知识产权数量 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数量或成立以来累计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量。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 15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 100项以上。 20%
5 制定标准数量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数量。 10%
6 完成项目质量及数量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数量;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中工业设计工作的数量。 10%
7 加分项 近三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次数,承担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次数,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 5%

 

表 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  
1 设计费用投入 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支出总额比重。 20%
2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团队人员应达到 7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 50%。 20%
3 获奖质量及数量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业设计奖项数量。 20%
4 业务规模 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以及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应不低于 2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20%
5 经营质量 近三年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状况。 10%
6 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性,发展规划合理性等。 10%
7 加分项 近三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次数,承担或参与省部级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认定等。 5%

说  明:

  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 2。
  2. 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审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3. 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4. 所称工业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 2022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
  5. 所称国家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工业设计评奖工作;省部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
  6. 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7. 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8. 所称工业设计重要活动包括: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中工业设计类子活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工业设计大会、论坛、评奖、设计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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