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批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草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办)负责受理、审查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以及授权的具体事务等。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初步审查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应当向新品办提交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照片和照片的简要说明(见附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有代理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鼓励境内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经新品办初步审查合格后,将申请文件下载打印并邮寄或面交新品办。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后,新品办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给予申请号,以在网上申请系统中的最后一次提交日为申请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在 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五条 新品办收到纸质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纸质文件应当签字(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无破损、无折叠等。
第六条 新品办应当自收到纸质材料起 1 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送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在 1 个月内完成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初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为外国人(单位)的,其所属国家应当和我国签订有相关协议或者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按照《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和《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可以申请品种权。
2)保护名录
申请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品种。
3)新颖性
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在境内销售未超过 1 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 6 年的品种视为具有新颖性。
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四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4)品种命名
品种名称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简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合。相同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已在外国获得品种权的,应使用音译中文名,将原品种名称加括号附在中文名后。
品种名称不应具体描述品种特性和育种方法,不应含有比较级或最高级形容词等。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品种名称不得与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章 实质审查
第八条 新品办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组织进行实质审查。
第九条 审查方式:
1)申请品种在国(境)外经过测试并已授权的,可以向国(境)外审批机构购买测试报告。
2)申请品种具备测试条件的,由新品办委托测试机构开展测试。
3)除 1、2 款以外的申请品种可由新品办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4)鼓励申请人自主测试,对申请时已经提交合规的 DUS 测试报告(审查报告)的,新品办可不再组织测试和现场审查。
第十条 现场审查依据:
对申请品种有测试指南的,应使用测试指南作为审查依据。
对申请品种无测试指南的,参考 UPOV 或其他成员国相关测试指南。
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起草测试指南,报新品办批准发布后使用。
必要时辅以实验室分子测试。
第十一条 新品办建立现场审查专家数据库,并根据需求不断调整和更新专家库;审查专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具有植物分类、育种、栽培利用等专业背景,熟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参加新品办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新品办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现场审查专家组并指定专人作为审查员组织现场审查。
审查员负责联系申请人、审查专家,确定审查时间和地点,准备相关审查文件,组织现场审查的相关事宜。
现场审查专家负责审阅申请文件,确认近似品种,按照审查依据进行审查,完成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现场审查专家提出的问题和质疑进行回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按照专家组建议及时修改申请文件,填写相应的补正书、变更表等,1 个月内提交到新品办。
第十四条 实质审查不能满足 DUS 条件要求的,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请求。
第四章 授 权
第十五条 新品办提出授权建议,报国家林草局审批授权。
第十六条 国家林草局发布授权公告后,新品办向品种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第十七条 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将品种名称、申请号、申请日、所属的属(种)、培育人、申请人以及确定的品种权人、品种权号、测试报告和审查报告等项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十八条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加盖国家林草局公章。证书上包含:证书号、品种名称、申请日、所属的属(种)、品种权人、品种权号、培育人、品种权有效期限和生效日期等内容(样本格式附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新品办管理申请文件档案和电子档案数据库,及时录入、更新和维护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新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
植物新品种权受理授权流程图

图 植物新品种权受理授权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