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申请指南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撤销意见提出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撤销意见,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撤销程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

一、受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撤销意见提出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撤销意见,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撤销程序。

二、获取途径

  1. 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
  2.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书》、撤销意见提出人在撤销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1、填写撤销意见材料

  • 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cnipa. gov.cn)下载意见书标准表格;
  • 撤销意见提出人在撤销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撤销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cnipa.gov.cn)下载撤销程序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 准备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一份)。

2、提交撤销意见材料

(1)当面提交: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收文)窗口面交;

(2)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参加口头审理及答复审查通知书

撤销意见提出人应当具体说明撤销意见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有权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陈述意见,必要时提交证据。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撤销程序进行口头审理,或者选择发出撤销程序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直接作出撤销程序审查决定。

撤销意见提出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撤销意见视为撤回,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终止撤销程序;专有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撤销程序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撤销意见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进入撤销程序通知书;撤销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撤销程序不予启动通知书。
  2. 撤销程序启动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撤销程序审查决定书,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两种:

(1)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维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提出人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或者撤回撤销意见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结案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网上投诉: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3、信函投诉

  •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撤销意见后,经审查符合启动条件的,向当事人发出进入撤销程序通知书。

撤销程序启动后,需经过合议审查程序,具体审理时限视案件数量和审查人力资源情况、双方当事人答复情况等而定。

九、便利化举措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相关表格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意见陈述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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