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
申报及专精特新梯队企业信息更新、到期复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现组织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系统全年敞口、主管部门季度评价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照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和资料清单模板(附件2),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 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工作,并对推荐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推荐函、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企业进行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期内,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二、评价及认定标准
- 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查询信用中国(北京)网站https://creditbj.jxj.beijing.gov.cn/credit-portal/?hdjmohlnophdbiec。
- 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评价及认定标准(附件1、附件2)。
-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审计报告应赋予验证码。
- 研发费用直通车条件认定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可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的条件之一。拟通过此项直通车条件申报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两个会计年度(2023年-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现将中介机构条件、研发费用内容等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1)中介机构条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或研发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②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③中介机构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在审核过程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为被审计企业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把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研发费用内容。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相应会计年(2023年和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未列示研发费用的,须提供经具有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几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研发费用有关要求制定的、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度用于专精特新申报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并赋予验证码);财务审计报告中已列示研发费用,但另提供上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可优先采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
三、证书、牌匾申领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首页-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或通过PC端访问“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https://tdpy.smebj.cn)-梯度培育企业电子证书申领入口”,申领电子证书和牌匾,并可对企业所获得的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进行查询。
四、年度信息更新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进行企业信息更新。企业同时具有以上三类资质中两个及以上的,按照最高层级进行信息更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资质到期后的复核资格。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资质到期复核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同时具备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的,仅参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期复核;同时具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的,须同时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期复核、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期复核。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于2025年度7月,组织开展2022年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同时具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或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到期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2022年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需另外参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到期复核工作。
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告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前,原2022年度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名单公告后,原2022年度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动失效,以公告名单内企业为准。
六、动态监测和管理
-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继续符合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管理。企业如发生停止经营、跨省迁移等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形,直接取消认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其中,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涉及上述情形的,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于每季度对上述各类情形进行核查,并与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取消认定称号的企业,经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北京市专精特新梯队企业资质查询系统(https://tdpy.smebj.cn)对取消称号的企业名单进行发布。
- 关于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过程坚持公平公正,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培训,不需要也不建议企业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如在申报过程中发现不法中介机构,请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报。
- 咨询电话: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010-51271065 ,010-51271071
附件:
-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资料清单
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 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 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北京市自主设定)
9.创新技术研发转化及海外市场拓展情况(满分5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认定(5分)
B.企业近三年获得“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支持(5分)
C.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1项以上(4分)
D.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研发企业获得II期、III期临床批件(含研究者发起临床IIT获得的临床批件)或药品批准文号1项以上(3分)
E.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企业获得临床批件或批准文号1项以上(3分)
F.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10.企业上市挂牌情况(满分5分)
A.企业已上市(不含全国股转系统挂牌)(5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或者已到北京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需提供证明文件)(4分)
C.企业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已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需提供证明文件)(3分)
D.企业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并已签约保荐机构或者挂牌券商(需提供证明文件)(2分)
E.企业已进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需提供证明文件)(1分)
F.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11.近两年参与创新创业类赛事或者项目情况(满分5分)
A.进入“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三等奖及以上获奖名单或纳入“优促计划”赋能项目终审名单(5分)
B.进入“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市级决赛(含龙头赛)名单或纳入“优促计划”潜力项目终审名单(3分)
C.参加“创客北京”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或纳入“优促计划”培育项目终审名单(1分)
D.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 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 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 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近三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十七)所称“优促计划”是指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主办的“首都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优促计划”,以医疗机构为创新主体的省部级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类项目,分为赋能项目、潜力项目、培育项目、储备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