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量标杆遴选管理办法(黑工信科规〔2022〕7号)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活动,目的在于营造“学标杆、做标杆、超标杆”氛围,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加快培育和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黑工信科规〔2022〕7号

各市(地)工信局:

《黑龙江省质量标杆遴选管理办法》经省工信厅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质量标杆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以支持我省“4567”现代产业发展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在全省开展质量标杆遴选工作,依据《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

第三条  开展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活动,目的在于营造“学标杆、做标杆、超标杆”氛围,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加快培育和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第四条  全省质量标杆遴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审、跟踪管理”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全省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活动,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质量标杆。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申报和推荐省质量标杆工作。

第二章   遴选标准

第六条  全省质量标杆遴选依据以下标准:

(一)科学性和创新性

所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符合科学规律,符合质量管理基本规律。

所借鉴的管理方法(技术)能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应用,并具有创新性;或是企业结合实际独创且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系统性和示范性

典型经验应是企业质量管理多年实践的提炼总结,逻辑清晰,内容完整,效果明显。能展示对该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的系统性应用情况,如在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营中的愿景目标、最高管理者作用、组织保障、政策制度、关键因素、资源管理和实施过程等进行重点说明,并具有示范性。

(三)显效性和发展性

有充分的数据和事实说明,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并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有证据表明,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提升企业质量管控能力的典型经验,在同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借鉴性。

第三章   遴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遴远范围

(一)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促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提高质量、效益和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

(二)企业运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质量管理效能,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和企业经济效益,促进质量管理模式创新的典型经验。

(三)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取得良好经营绩效的典型经验。

(四)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新颖化特点,并在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方面具有显著成效的典型经验。

(五)为生产活动提供研发设计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网络信息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等制造服务业企业在提质增效方面的典型经验。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两年连续保持盈利,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运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已在企业内成熟应用,对质量和绩效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

(三)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相关的分享交流活动。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向所在市(地)工信局按遴选标准和要求报送材料。

第十条  择优推荐。市(地)工信局根据申报范围和要求,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

第十一条  材料评审。省工信厅从质量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集中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遴选,合议后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二条  网站公示。省工信厅根据专家组意见、企业信用等情况,提出拟定的质量标杆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布年度全省质量标杆名单,并为企业授牌。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从全省质量标杆中,择优推荐申报全国质量标杆。

第五章   管       

第十五条  省质量标杆企业有义务参加经验交流活动,分享本单位的典型经验,带动广大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对全省质量标杆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获得质量标杆称号的,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信誉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撤销称号并公告。

第十七条  获评全国质量标杆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全国经验交流活动,并按照中国质量协会(受工信部委托)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全省质量标杆遴选工作要求

 

全省质量标杆遴选工作要求

全省质量标杆遴选工作要求,包括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条件、专家抽取、评价要点和评价意见等。

一、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主要从高校、协会学会和重点企业中,选取具有较强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采取公开征集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开展评价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失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质量管理教学或质量管理实践3年以上经验,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质量管理领域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价工作。

二、专家抽取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额专家,如有不能参加或不符合回避要求的,再从专家库其他专家中抽取剩余数量专家,直至达到所需名额为止。专家数量原则上为单数,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

三、评价要点

(一)科学性和创新性

  1. 符合质量品牌管理发展趋势,所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符合科学规律,符合质量品牌管理发展趋势,并对促进我省质量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2. 典型经验应展示管理方法(技术)系统应用情况,并取得了创新性经验(成果)。
  3. 企业主要质量指标(实物质量、运行效率、品牌竞争力等)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4. 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二)系统性和示范性

  1. 拥有健全的推进体制机制;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和目标要求;能够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组织保障;方法推进已融合到企业整体运营过程之中。
  2. 对促进本企业的质量管理进步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发挥重大作用;具有在其他企业较强的适用性和示范作用,对我省企业质量管理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3. 企业具有良好的质量文化理念和行为准则,建立质量文化的相关制度机制,质量文化被本企业全体成员接受,并共同遵守。

(三)显效性和发展性

  1. 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活动,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执行力,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 质量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明显提升,通过了体系认证;实施了满意企业、满意产品、满意服务等内外部满意度测评活动;采用并制定了先进标准。
  3. 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评价意见

(一)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评价相关的信息,营造公平公正的遴选氛围。

(二)专家根据申报条件和评价要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打分,以合议形式讨论形成明确的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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