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
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现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
2025年3月17日
编号:CNCA-CFP-00:2025
2025 年 3 月 17 日发布 2025 年 3 月 17 日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
(试 行)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规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规定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实施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与具体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专用实施规则(以下简称专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1.2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其他产品的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所称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是指以产品碳足迹量化为基础,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的自主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机构能力要求
2.1 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应当围绕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重点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2 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相应领域的产品认证资质,并取得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试点资格;
2.3 建立并实施符合 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管理制度,且能够满足 GB/T27029《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
2.4 具备 10 名(含)以上具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具有两年及以上相应领域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
- 注: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实质参与相应领域产品碳足迹科研课题、标准制/修订、排放因子数据库研究、量化与核查、结果评价或报告编写等工作经历。仅有温室气体核查员证书或相关培训证书不能认定为专业工作经历。
2.5 建立并保持与所开展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匹配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确保认证全过程记录清晰、完整、可追溯;
2.6 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保险或储备金,对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
2.7 资信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
2.8 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
2.9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应通过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协议,确保在认证活动中所获得的组织信息在未经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监管或认可有要求的除外)。
3 认证人员基本能力要求
3.1 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
3.2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
3.3 持续具备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相适宜的能力;
3.4 认证人员应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
4 认证依据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依据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5 认证模式
初始检查 + 产品碳足迹核查 + 获证后监督
6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划分的要求,应结合产品碳足迹量化的功能单位/声明单位,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以界定。
7 认证程序
7.1 认证委托
7.1.1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时);
(3)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本文件附件1《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要求的管理制度且运行满三个月,且具有代表性时间段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4)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5)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其他政府部门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一年内未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一年内未被撤销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
(8)如实提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7.1.2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委托文件,委托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书(需明确产品名称、种类、规格型号等必要信息);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不一致时,需提供委托关系证明。当委托人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与生产者(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4)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计量设备清单、投产日期及产能信息,涉及多地址生产的应分别提供;
(8)产品生产的原、辅材料清单;
(9)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数据和信息采集清单(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10)产品降碳方案或计划,应至少包括具体产品的降碳措施;
(11)生产企业按本文件附件 1《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相关管理文件或目录;
(12)其他必需的证明性文件。
7.2 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认证委托人的委托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并将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接受认证委托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7.3 认证策划
7.3.1 检查方案
认证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应为其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基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相关要求,包括: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单元、产品种类、系统边界、功能单位/声明单位、数据时间边界等)、依据、现场检查要求(包括企业保证能力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碳足迹核查要求(详见本文件附件 2《产品碳足迹核查指南》4.2 条款要求)、检查组成员及进度安排等。
7.3.2 检查组构成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至少由 2 名检查员组成,其中 1 人应为专职人员。检查组成员中应至少有 1 人具备相应领域产品碳足迹量化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可配备技术专家。检查组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并与被检查方不存在影响公正性的利益关系。
确定检查组任务分工时,应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1)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及技术风险;
(2)生产企业的规模与位置;
(3)检验、监测设备的种类;
(4)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
(5)检查组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
7.3.3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出具认证结论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日。
因认证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及时缴纳认证费用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延长的,不计算在内。因特殊原因,如产品碳足迹核查周期等导致认证时间延长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协商解决。
7.4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收到认证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安排文件评审。认证机构依据专用实施规则的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的特点与复杂程度,初步判断是否具备现场检查的条件,并进一步识别出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对文件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认证委托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并补充提交必要的文件。
7.5 现场检查
7.5.1 基本原则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组依据专用实施规则的要求,综合考虑委托认证单元的数量、生产企业规模、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等,制定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延伸至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正常生产委托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7.5.2 企业保证能力检查
企业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照本文件附件 1《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要求》进行。专用实施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以确保产品碳足迹量化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及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的设计、关键件、能源和资源、生产工艺、交付及储存、使用、回收与处置等适用环节碳足迹数据和信息与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的设计、关键件、能源和资源、生产工艺、交付及储存、使用、回收与处置等环节与所确认产品的一致性。
初次现场检查时,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全部认证单元。专用实施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4 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完成现场检查后,依据实际情况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等);
(2)现场检查的目的、依据和范围;
(3)现场检查过程的描述;
(4)有关认证要求符合性的陈述(包括任何不符合、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对整改有效性的验证);
(5)现场检查结论;
(6)检查组对现场检查结论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的承诺。
7.6 产品碳足迹核查
7.6.1 基本原则
产品碳足迹核查依据本文件附件 2《产品碳足迹核查指南》的原则与流程,按照 GB/T 24067《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与认证依据的要求实施。
产品碳足迹核查原则上应到现场。现场核查活动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应覆盖委托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检查组依据专用实施规则的要求,综合考虑委托认证单元的数量、生产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及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等,制定产品碳足迹核查计划。
产品碳足迹的核算边界、数据质量要求、清单分析要求、数据获取要求、碳足迹因子数据质量要求等,原则上遵照认证依据执行。认证依据未明确规定的,或不能满足认证实施需要的,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且符合以下要求:
(1)明确具体产品系统边界内,各生命周期阶段数据与信息的获取方式及对应的数据质量。必要时,应包括必须采用实景数据的过程;
(2)明确各生命周期阶段数据与信息对应的排放因子与确定原则。包括基于保守性原则,对使用非实景数据进行产品碳足迹核查的结果惩罚性措施;
(3)明确数据质量评价结果的最低要求。
7.6.2 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与产品碳足迹核查有关的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和不确定分析结果进行确认,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符合认证依据要求。可通过对不同数据源的数据进行交叉核验,确保数据源之间的差异能够得到合理解释,以保证产品碳足迹量化科学、准确。评价结果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相关数据不得用于产品碳足迹核查。专用实施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6.3 编写产品碳足迹核查报告
检查组依据实际情况,编写产品碳足迹核查报告,并对核查结论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核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应符合本文件附件 2《产品碳足迹核查指南》的规定。
7.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文件评审、现场检查、产品碳足迹核查结论,以及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终止,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8.1 监督的方式和频次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有效期内,依据专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产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可提前或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不预先通知: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责任的;
(2)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碳足迹量化提出质疑的;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因组织机构、产品设计、关键件、能源和资源选择与使用、生产工艺、交付及储存、使用、回收与处置等环节发生变更,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与相关标准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的。
8.2 监督的内容
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1)企业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产品碳足迹核查;
(4)降碳计划、措施实施情况检查;
(5)产品碳足迹量化是否较上一次核查有所下降;
(6)上一次评价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具体的监督内容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检查结论及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产品碳足迹标识;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依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9 认证证书与标识
9.1 认证证书
9.1.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2 年。在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通过获证后监督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日内提出延续委托,认证机构对其实施再认证,再认证程序应与初次认证相同。
9.1.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应符合本文件附件 3《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基本内容》的规定。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应符合本文件附件 4《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编号规则》的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9.1.3 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或获证产品在设计、关键件、能源和资源选择与使用、生产工艺、交付及储存、使用、回收与处置等环节发生变更,可能影响产品与相关标准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影响程度,并依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1.4 认证证书的注销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认监委有关认证证书管理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2)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3)其他应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对于列入本文件认证证书撤销情形的,认证委托人不得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9.1.5 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产品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且在 30 日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的;
(2)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识的;
(3)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检查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5)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6)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认证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9.1.6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
(4)暂停认证证书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的;
(5)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6)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识的;
(7)提供虚假资料、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8)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认证委托人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提交认证委托。
9.1.7 认证证书的恢复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导致暂停的原因已消除,且符合恢复条件的,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恢复其认证证书。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暂停期满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注销、撤销和过期失效后,认证委托人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产品碳足迹标识。
9.2 认证标识
在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产品碳足迹标识,样式如下图所示。

中国产品碳足迹标识
中国产品碳足迹标识宜以绿色为主,通过“脚印”图形展示“碳足迹”概念,以阿拉伯数字格式(单位为 kgCO2e)披露产品碳足迹量化结果,标识下方附二维码,通过链接提供详细产品认证信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和发证机构对认证标识的管理要求。
10 收 费
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向认证委托人收取费用。
11 信息报送与公开
11.1 信息报送
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信息。
11.2 信息公开
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前提下,认证机构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收费标准及认证结果等有关信息。
12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附 件
-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要求
- 产品碳足迹核查指南
-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基本内容
-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附件1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要求
企业应具备本文件所规定的保证能力,以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的自主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1 责任和资源
1.1 职责
企业应规定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认证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企业得到有效建立、实施和保持;
(2)确保能够准确识别影响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的重要因素,以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3)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及时跟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依据和实施规则的变化,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4)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或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使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标识和证书,确保加施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标识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认证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1)企业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需要;
(2)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碳足迹量化所需等方面的检验、监测设备;
(3)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要求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4)企业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需的环境和设施。
(5)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企业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企业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 文件和记录
2.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的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2.2 企业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企业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要求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 3 年。
2.4 企业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信息,如碳排放核查报告、供应链产品碳足迹报告、第三方环境监测报告、企业生产报表、物料平衡表、检验、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外购关键件、能源和资源的发票凭证、统计报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产品质量、环保投诉及处理结果以及其他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等。
3 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
3.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对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影响产品碳足迹的重要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程序。企业对这些重要因素的评价和控制要求应符合相关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依据和实施规则的要求。
3.2 企业应结合认证依据和实施规则判定那些对产品碳足迹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如关键件的选择与使用、能源和资源的消耗、运输方式与运输距离及产品在使用、安装、维护、维修、更换、翻新等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应建立并保存这些重要影响因素的清单。
3.3 企业应确保对这些影响产品碳足迹的重要因素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施加影响,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以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4 设计/开发过程
4.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制定有效融入产品碳足迹管理要求的设计标准或规范,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相关文件包括不限于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产品验收准则等。
4.2 企业应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策划,在设计/开发文件中确定影响产品碳足迹的主要指标并满足相应标准或技术要求。应对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关键件、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检验与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
4.3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结果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以确保设计/开发输出(结果)满足输入要求,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并满足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的要求。
4.4 企业应保存产品的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的记录,记录应能够体现产品满足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要求的实现过程和结果。
5 采购过程
5.1 采购控制
5.1.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及相关措施对采购过程加以控制,并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5.1.2 企业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1.3 企业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企业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账等。
5.2 关键件、能源和资源的控制
5.2.1 在确保采购的关键件、能源与资源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保证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关键件(指对产品碳足迹具有显著影响的原材料/组成部件等)、能源(化石能源、电力、热力和冷力等)和资源(水、矿物等)的来源、获取方式、种类的选择与控制;
(2)对生产者(制造商)及经销商的选择与控制;
(3)关键件、能源和资源的碳足迹及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获取及准确性的判断与控制。
5.2.2 企业应保存关键件、能源和资源运输的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方式、运输总量、运输距离等。
5.2.3 企业应保存必要的能源和资源的检验报告,如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矿物含碳量等。
5.2.4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件,企业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6 生产过程
6.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及相关措施对生产过程加以控制,并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6.2 企业应对影响产品碳足迹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控制。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企业应保持关键工序的控制记录。
6.3 企业应对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的生产过程参数(如能源、资源的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产品产量等)进行监视、测量。
7 交付及储存过程
7.1 当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范围包括产品交付及储存过程时,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及相关措施对交付及储存过程施加影响,并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7.2 企业应对影响认证产品碳足迹的运输过程施加影响或进行引导,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方式、运输总量、运输距离等信息。
7.3 企业应对影响认证产品碳足迹的储存过程施加影响或进行引导,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储存的位置和设计等基本信息;
(2)使用的能源和资源的来源、获取方式、种类及使用记录;
(3)耗能设备与计量器具的检测、运行管理记录;
(4)储存环境监测报告等。
7.4 必要时,企业可制定相应措施提升运输效率。如通过优化运输路线、减少运输过程中包材消耗量,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7.5 必要时,企业可制定相应措施提升储存系统效率,如通过减少设备能耗、提高储存系统智能化水平,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的控制措施。
8 使用过程
8.1 当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范围包括产品的使用过程时,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及相关措施对产品的使用过程施加影响,并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8.2 企业应对影响认证产品碳足迹的使用过程施加影响或进行引导,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使用、安装、维护、维修、更换、翻新等。
9 生命末期过程
9.1 当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范围包括产品的生命末期过程时,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及相关措施对产品的生命末期过程施加影响,并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9.2 企业应对影响认证产品碳足迹的生命末期过程施加影响或进行引导,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生命末期产品的收集、包装和运输;
(2)再利用和回收准备;
(3)生命末期产品的拆解;
(4)破碎与分选;
(5)材料回收;
(6)有机物回收(如堆肥、厌氧消化等);
(7)能量回收和其他回收过程;
(8)焚烧和底渣分选;
(9)填埋、填埋场维护和促进分解的排放(如甲烷等)。
9.3 必要时,企业可制定相应措施减少产品的生命末期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如通过对生命末期产品的关键件,以及产品在生命末期产生的物质及能量进行回收利用等方式,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10 检验、监测仪器设备
10.1 基本要求
10.1.1 企业应按照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及相关措施制定检验、监测方案。可参照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等计量设备。根据相关领域产品碳足迹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检验、监测仪器设备,确保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依据和实施规则的要求。
10.1.2 检验、监测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并按照检验、监测方案有效实施。
10.2 校准、检定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检验、监测仪器设备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制定;对内部校准的,企业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企业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企业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10.3 功能检查
10.3.1 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对检验、监测仪器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监测过的产品。必要时,企业应对认证产品重新进行数据和信息采集,并通知认证机构。
10.3.2 企业应制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采取的措施。
10.3.3 企业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11 不符合控制
11.1 对于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未得到有效保持,认证结果即时失效,获证组织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重新进行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因计划外变化导致产品碳足迹量化增加 10%以上,且此情况持续超过三个月以上;
(2)因计划内变化导致产品碳足迹量化增加 5%以上,且此情况持续超过三个月以上。
11.2 企业获知其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未得到有效保持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认证产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并及时通知认证机构。企业应保存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12 内部审核
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产品碳足迹内部审核程序,确保企业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的持续符合性,以及产品与相关标准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企业应保存内部审核结果。
13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的变更进行控制。认证产品的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应保存相关记录。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采购、生产、交付及储存、使用、生命末期等环节的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4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和标识
企业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和发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产品碳足迹标识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产品碳足迹标识,企业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产品碳足迹标识或放行:
(1)未获认证的产品;
(2)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3)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4)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5)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产品。
附件2~4略 详情请下载附件查阅


